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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实施细则发布

时间:2025-04-19 07:57:03  来源: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作者: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4号)文件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4号)《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改环资函〔2025〕13号)文件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申请人,应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通过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的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注册地为黑龙江省的公交企业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圈。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是指国家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担,分别为国家安排黑龙江省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级财政按规定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

  更新后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

  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第六条 2025年度补贴标准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补贴11.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

  第三章补贴申报、审核和兑付

  第七条 申请人是补贴资金申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通过黑龙江省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进行补贴申报,并向所在地市(地)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的日期为准)。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新购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发票及收付款凭证。

  (一)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如下材料:

  1.《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

  2.《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见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或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 ;

  4.老旧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扫描件;

  5.老旧城市公交车的《道路运输证》扫描件,原件已灭失或无《道路运输证》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6.《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扫描件;

  7.《机动车注销证明》扫描件;

  8.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收付款凭证扫描件;

  9.新购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扫描件;

  (二)申请人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应提供如下材料:

  1.《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

  2.《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见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特许经营协议)扫描件;

  4.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发票及收付款凭证扫描件;

  5.老旧城市新能源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扫描件;

  6.新、旧动力电池包编码照片;

  7.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八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辖区内申请人补贴资金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要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及时补正有关信息。同时,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的情况进行实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要予以审核通过。同时,填写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附件4),于2026年2月1日前以书面文件将审核意见上报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并抄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

  各市(地)本级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由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工作流程办理。

  第九条 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数据和佐证材料进行审定,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抽查结束后,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并于2026年2月15日以前,以书面文件(含本地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明细表、汇总表、报告)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抄报同级发改和财政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在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数据之前,对至少2个市本级和4县(市)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申请人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但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条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已提交补贴资金申请但未拨付资金的,经审核通过后按本细则明确的标准执行。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清算工作,向省交通运输厅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形成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二)补贴政策期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

  (三)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本次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补贴资金规模确定后,通过“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将补贴资金预拨各市(地)。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适时开展现场督导,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不得虚列支出、虚报支出、以拨代支,避免资金沉淀闲置。

  (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牵头制定包括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在内的全省补贴资金总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批复同意的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及时将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下达至相关市(地),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三)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意见。各市(地)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申请人。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同步将资金申请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

  (四)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一律取消参与政策资格,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五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交通运输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数量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2025年4月11日

责任编辑:邱浩